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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港北区主角美发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美妆网2023-02-24时尚美妆成都美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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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港北区主角美发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港北区主角美发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美妗妆产品,成都美妆品,打开美妆园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4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妆处罚〔2021〕511号),涉及贵港市港北区主角美发店。

  2021年10月25日,我局委托检验机构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贵港市港北区主角美发店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验。2021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寄来的《检验报告》(No.HZ20211166),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嘉瀛染发膏”(标示生产商: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盘村安乐南村自编8号,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5/72,包装规格:100ml/支,限期使用日期:2022/11/30),供样单位为贵港市港北区主角美发店,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检验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要求。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你美发店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你美发店营业场所未发现经我局抽验不合格的化妆品“嘉瀛染发膏”(标签标示生产商: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盘村安乐南村自编8号,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5/72,包装规格:100ml/支,限期使用日期:2022/11/30)有库存。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你美发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你美发店陈述意见,保障你美发店合法权利。

  经查明,你美发店自称淘宝的“嘉瀛”店以5.5元/支的价格购买了5支涉案的“嘉瀛染发膏”(批号:5/72)共5支,具体购买时间及供货商不详,购进时未同时查验及索取涉案产品的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对你美发店抽验上述批次“嘉瀛染发膏”3支,并以5.5元/支的价格已付样品费共16.5元。另外,你美发店已使用2支。

  2021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寄来的《检验报告》(No.HZ20211166),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检验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要求。根据《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手册》第一章第(二)节第5款第(2)项第②点“(2)最终结论的判定②检验项目单项结论为不合格或者问题项的,最终结论为不合格”的规定,认定被抽检化妆品“嘉瀛染发膏”(批号:5/72)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

  另查明,你美发店购进上述涉案“嘉瀛染发膏”(批号:5/72)化妆品时未索取购进票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1.贵港市港北区主角美发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谢朝雄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美发店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1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23日对谢朝雄的《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HZ20211166)原件1份,证明你美发店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嘉瀛染发膏”化妆品的事实、数量、货值金额。

  3.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授权签字人冼文坚、审核人蓝晓庆、主检人韦家荣《批准检验检测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报告》(No:HZ20211166)具有合法性。

  4.生产企业广东嘉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证明你美发店购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嘉瀛染发膏”化妆品时查验索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5.2021年11月26日现场检査照片3张,证明检查当天你美发店经营场所未存放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嘉瀛染发膏”化妆品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经营者谢朝雄的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美发店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摁手印)确认。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我局于2022年3月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妆告〔2021〕511号)送达你美发店,你美发店于2022年3月9日提交《申请书》,请求我局免除处罚。我局对你美发店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复核意见书为维持对你美发店的行政处罚。

  你美发店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嘉瀛染发膏”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你美发店购进上述“嘉瀛染发膏”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美发店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嘉瀛染发膏”化妆品和购进上述“嘉瀛染发膏”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存在想象竞合或者牵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你美发店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嘉瀛染发膏”化妆品和购进上述“嘉瀛染发膏”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及化妆品的数量、货值、销售数量均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査,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ー,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美发店从轻处罚。

  综上,你美发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美发店立即改正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嘉瀛染发膏”化妆品和购进上述“嘉瀛染发膏”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并给予你美发店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荷城路1289号,贵港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203室)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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