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联名高校化妆品满天飞 代工厂家自曝已被罚近十万
虚假联名高校化妆品满天飞 代工厂家自曝已被罚近十万
虚假联名高校化妆品满天飞 代工厂家自曝已被罚近十万,美妆蒙面,分析美妆,木马美妆这款号称由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研发的育发产品查实相关专利为华中科技大学所有。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剁手大战”已经打响,不少人光是定金就交了不少,爱美的女孩子们囤得最多的就是化妆品和衣服了。不过,化妆品就算再便宜实惠也一定要认准正规产品、理性购买哦。
近日,就有消费者向南都报料称,网购了一款宣称“由南方医科大学研发”的生发液,使用两个月后无效果,商家承诺的“使用三个月内不满意可无条件退款”也不兑现。南都新医美观察课题组发现,一款“华南理工大学生发液”与其高度“撞款”,并且由同一厂家代工。而该厂家已因虚假联名南方医科大学一事被相关部门罚款近10万元。
课题组发现除了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其他几所知名高校如广州大学、中山大学也成了化妆品“宣传金砖”,疑似“被联名”“被造假”。随后,课题组向“被联名”的多所高校进行核实,发现部分化妆品外包装“联名”高校确实未授权。
近日,来自重庆的许先生(化名)向南都记者表示,偶然在某宝上看到一款号称能生发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因为近些年发际线有上移的情况,于是打算买来试试。商家宣称由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还承诺三个月内不满意或无效可以退货退款。
在此之前,许先生并没有去正规医院检查过毛囊情况,客服简单看过许先生的发际线元,每盒“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各包含四瓶发根滋养霜和防脱育发液。
7月7日,许先生花700元下单购买了10套产品,并于9日收到货开始使用。使用到9月份时,许先生发现已经用了快两个月而发际线没有一点改善,于是想联系商家退款。
不过此时,许先生注意到店铺不存在了。对应客服表示店铺不存在可能是网络问题,而对于许先生的退款需求则多次拒绝,理由是商品没问题。随后,许先生申请某宝介入处理,某宝方面表示按照承诺商家应该退全款,但是鉴于商家店铺已关闭,保险金和账户上没有余额,暂时无法退款。
南都新医美观察课题组发现,还有不少像许先生这样“踩雷”的消费者。根据黑猫投诉平台显示,这款号称“由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的“何首乌发根精华套装”共遭18人投诉,但并不都来自同一家某宝店铺。有消费者使用后无效果要求退款被拒,还出现了头皮发痒、长红痘等不良情况。不少消费者质疑是假冒伪劣产品,所谓的“南方医科大学研制”是虚假宣传。
许先生网购的店铺名为“南方医科大学育发中心”,南都课题组在某宝中输入后显示该店铺确实不存在,但发现了不少其他在售的店铺,并且店铺名也高度相似,如“南方医科大学育发正品”“南方医科大学育发研究所”“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研发总店”等等,部分店铺有四钻、皇冠、九年老店标识,令消费者难以分辨其真假。而在这款育发产品的详情页中,各家店铺都标注有“郑重承诺无效退款”“还你蓬蓬发量”等字样。
那么这款所谓的由南方医科大学药学院研发的育发产品是真是假?南都课题组试图联系南方医科大学,但暂未获得回复。不过,课题组在国家专利网站对该款产品外包装盒上的专利号进行查询,显示该专利为华中科技大学所有,与南方医科大学没有关系。南都课题组就相关事宜咨询南方医科大学,对方暂无回复。
巧合的是,一款“华南理工大学生发液”与这款“南医大生发液”撞款,产品外观及外包装接近,产品成分接近,价格接近,并且两款产品外包装都印有华中科技大学的专利号,显示的生产厂家也是同一家——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这款“华南理工大学生发液”在产品详情中也有“12周长出健康新发”“30天内使用不满意,用过也可退”等,极力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使用。
课题组随即以“能否代工生产联名南方医科大学的护肤品”这一需求向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咨询,该公司相关人员表示,若不能提供与大学合作的证明,外包装上无法添加。对于这款“南方医科大学生发液”,该负责人称已因虚假联名被罚款近10万元。
根据天眼查资料显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还曾在2018年11月2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一案被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在2020年12月16日因在一款名为“草若集草本净颜祛痘膏”的化妆品中违法添加“西咪替丁”成份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两起案件共被罚约6.2万元。
目前,某宝上仍有很多“南方医科大学系”功能性化妆品在流通,但南医大并不是唯一的“背锅侠”。今年8月,南都就曾报道“有商家假借暨南大学名号网售干细胞因子,胸部、私处都可填充”,曝光一款假冒暨南大学名义研发的化妆品。
某宝中一家店名为“姿秀医美”的店铺在售”暨大潇霖干细胞因子”,该店客服表示这款产品是由暨南大学医学院研发,在商品详情页中还展示了一份以“暨大Stem Cells生物科技研究中心”名义认证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检测中心为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不过,南都新医美观察课题组从该检测中心处得知,这份报告样品名称、品牌、委托单位、样品状态、样品包装和样品照片有篡改。同时,暨南大学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并未研发这款产品,旗下也没有这家生物科技研究中心。
广州大学是被lionreine这一化妆品品牌联名,包含产品有祛斑霜、冻干粉,在其某宝旗舰店可以找到这两款产品。该店铺宣称祛斑霜是广州大学与诺贝尔奖团队共同研发的专利技术,主打亮白修护功效的冻干粉则是由广州大学生物工程研究所直接研发。
对此,广州大学相关负责人回复称:“总体来说,目前学校没有自行研发并已入市的功能性化妆品。”该负责人还表示,“广州大学生物工程研究所”并没有参与校内科研机构认证,因此该研究所没有在校内科研机构之列。不过,学校有一位老师参与了冻干粉这项产品的横向产学研合作,然而截图中的宣传功效有误,并非该老师合作的公司所为;而另一款产品美白祛斑霜,则与该老师以及学校没有任何关系。
南都新医美观察课题组发现,该店铺目前已更换了商品图片,广州大学、诺贝尔奖团队等词汇已清除。
此款祛斑霜在详情页中显示“国妆特字G20170586”,课题组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查到其确实有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药监局官网提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也就是说,产品的祛斑功效并没有保证。
另有一款“中山大学眼霜”也高度疑似假冒,但课题组未能获得中山大学的正面回应。
某宝中搜索“中山大学”一词,可以快速找到两款主打祛眼袋的功能性眼霜,品牌名分别为“JOYSLORE”和“雪肌莱”。课题组联系到中山大学党委宣传部媒体联络负责人,询问中山大学有无参与研制上述这两款功能性眼霜。对方表示:“之前央视也报道过,我们相关部门会走法律程序,不接受采访。”询问两款产品是否与学校有关,并未得到校方回复。
课题组查询央视报道发现,央视稿件调查的是以“中山大学研制”作为名头的6款护肤品(不包括此次南都调查的2款眼霜),同样并未得到中山大学官方回应,报道显示“为了确认这些商品是否由中山大学研发、授权,记者多方联系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但未获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这款JOYSLORE眼霜有三款,其中针对衰老型的眼袋分为早霜和晚霜,产品详情页中显示早霜含有抗氧化专利,晚霜含有修护专利。而课题组在国家专利网站分别对这两项发明专利进行查询,结果与产品所声称的相去甚远。所谓的早霜专利其实是“红球藻抗逆因子HPEs的提取装置”,而晚霜专利是上海春露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申请的“一种制备羧甲基壳聚糖的方法”,两种专利与眼霜的抗氧化修护功能并无直接关系。
综合之下可以发现,虚假联名高校化妆品的背后其实有迹可循,主要造假行为分为以下这三类,对于造假方来说需要承担的风险也不同。
这类售假店铺在店铺名称上往往直接照搬高校名,如搜索中山大学时,会出现“中山大学独家研制、中山大学专注祛斑、中山大学祛斑专利店”等店铺;搜索南方医科大学会出现“南方医科大学白发转黑研究院、南方医科大学研究黑发正品、南方医科大学眼部护理专利店”等店铺……在这些店铺内,都售有以该所大学名义研制的化妆品,店铺主页在视觉设计上会重点突出“××大学参与研发”这一关键信息,对消费者来说极具迷惑性。
此前央视也报道过中山大学被冒用作店名一文,对于此类现象,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曾表示:“中山大学这个名称是属于中山大学专享的权利,除了中山大学之外,其他任何主体,无论是跟中山大学直接有股权关系也好,还是有其他隶属关系也好,在没有经过中山大学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使用中山大学的名称;即便企业的股权和中山大学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但它属于独立的主体,不能使用中山大学的名称来进行商业宣传。如果进行了商业宣传,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中山大学企业名称权。”
除了店铺名“蹭热度”,这类产品最喜欢用的还是未经高校授权,直接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联名”某高校。部分标注的是某知名大学研发,或某名校提供技术支持,或某大学与某品牌联合研发,更有甚者直接“碰瓷”诺贝尔奖团队,并且这类标注在视觉效果上都做得非常显眼。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鹏表示Z:“化妆品生产商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包装上以高校名义宣传,应该是构成虚假宣传,可以申请工商局对该产品进行检查并处罚。”
还有一些商家在为产品造势的时候,并不满足于“名校背书”,打上了专利技术的主意。
此前,消费者向课题组报料的“南方医科大学生发液”就有这种情况,在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有一款专利号,经查该专利与南方医科大学并无关系,为华中科技大学所有。
而另一款所谓联名中山大学的“JOYSLORE早晚眼霜套装”,在其商品详情页中提到两项发明专利,早霜含有抗氧化专利,晚霜含有修护专利。经课题组查实,所谓的早霜专利其实是“红球藻抗逆因子HPEs的提取装置”,而晚霜专利是“一种制备羧甲基壳聚糖的方法”,两种专利与眼霜的功效并无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同时,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鹏也指出:“产品营销过程中,如果盗用他人专利,可能构成侵犯专利罪,不过侵犯专利罪要求证明我方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或对方获利金额超过50万元。”
采写:南都深圳大件事智库研究员 曾美媛 南都记者 董晓妍 孙小鹏 实习生 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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