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赢了!怡宝起诉“怡宝化妆品”商标侵权获赔5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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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赢了!怡宝起诉“怡宝化妆品”商标侵权获赔513万,美妆鸽子,薏美妆,打假美妆了解,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怡宝公司)是国内最早专业化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主营“怡宝Cestbon”品牌包装饮用水。经过多年经营,“怡宝Cestbon”已经发展成为中国饮用水和饮料行业的标杆品牌之一,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但在化妆品行业,有一家企业打起了怡宝的主意,在怡宝公司2018年发律师函警告无果后,最终被告上了法庭。这家公司是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洁士宝公司)。
据十象知产了解,洁士宝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设立时名为“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怡宝公司发现,洁士宝公司在网络宣传、经营场所、参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怡宝”“Cestbon”“Cestbon怡宝”等标识,并且存在购买、注册及使用以“cestbon”为主体部分的5个域名等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怡宝公司于1988年开始在饮料系列产品上使用“怡宝”商标,1992年开始使用“Cestbon”商标,并于2002年在饮用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涉案第1789131号商标和第1794139号商标。上述商标经长期推广宣传,多次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深圳知名品牌等荣誉称号。
在此情况下,洁士宝公司仍选择‘怡宝’作为字号,主观上,存在明显攀附怡宝公司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则容易误导公众产生洁士宝公司由怡宝公司投资,或是与怡宝公司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定,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规模、被告的主观恶意、同类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24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十象网首席知产规划师毛洪珍表示,企业培育驰名商标并非易事!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在经营活动中恪守道德底线,规范自身的商标注册、使用行为,对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应予以合理避让,不搭便车、不攀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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