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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美妆划线家化妆品、美容店被罚化妆品经营应规避“五大红线”

中国美妆网2022-12-16美妆行业美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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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美妆划线家化妆品、美容店被罚化妆品经营应规避“五大红线”

大牌美妆划线家化妆品、美容店被罚化妆品经营应规避“五大红线”,

  临桂美妆,美妆提案,溯美妆打折促销是门店最常见的揽客手段,除了三八、情人节、端午节等特殊节点,门店平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推出促销活动,尤其是“周年庆”、“双十一”、“双十二”、“618”等。近期,某大品牌美妆企业一家分店因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被处以5万元罚款的事件在圈内已经火了。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对涉事门店处以5万元罚款。

  涉事分店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开展促销活动。促销的价格标识有“xxx燕皙白泌润面膜(6片装)原价49元、现价44元;xxx燕窝泌润虫草紧颜面膜(6片装)原价49元、现价44元,降价期限为2022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等内容,目的在于想让顾客感觉促销价格优惠力度大、便宜,吸引顾客注意,增加销量。当事人此次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现。

  由该事件可知,倘若产品的日常价格原本就低于原价,那么,门店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该将日常价作为划线价,否则有误导消费者,违规之嫌。

  大促期间不少商家都存在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等三家企业自营业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

  2020年12月30日,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的自营业务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分别被处以了50万元罚款。平台的主要违规行为包含了虚假宣传“全网最低价”、降价额度与宣传不符等,其中还涉及了多款美妆产品。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离618大促不远了,各电商平台的促销大战一触即发,平台与品牌在营销推广时尤其要注意不要虚标划线价、虚假促销。

  2021年5月份开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等多项化妆品行业法规正式实施,这一系列政策的执行,给整个化妆品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我国的化妆品监管进入了2.0严管时代,同时对线上线下经营者的监管已经升级。

  有机构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逾60家化妆品、美容店被罚,这些化妆品门店被罚的原因,主要是触犯了五大红线: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换?之,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卖未经备案的化妆品产品,商家同样将受到罚款等?政执法的制裁,且?额不低。除备案问题外,其他涉嫌违法的化妆品经由商家销售后,该商家同样会因此受罚。

  因此,经营化妆品的商家在选品及进货时,应提?对相关法规的重视程度,加?溯源?审力度,第?时间将违法可能拒之门外,以避免因疏漏“参与”违法?为的可能,得不偿失。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化妆品经营者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管理,定期查看经营场所内产品的使用期限,不得使用或销售过期产品、变质产品。当经营场所内出现过期或变质产品时,应及时隔离,并标识出“不合格产品,勿动”等警示语,再及时处理。

  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广告宣称应与功效宣称保持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不得虚假、夸大,应注意:

  5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广东一化妆品公司因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被罚款20万元。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全线产品的原材料都是欧洲各国进口的……产品配方来自英国皇家御用皮肤管理博士的实验室”等无法证明内容真实性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四条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营者必须对化妆品做好查验:检查来源是否正规合法,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和产品信息与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信息是否一致,避免销售假冒产品。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品品牌的经营授权、产品合格证明等内容;

  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内容包括:化妆品名称、注册或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核对经营的化妆品与注册备案的信息一致;

  对上述凭证及台账定期归档整理,并保存到产品有效期后1年,产品有效期不足1年的保存2年。

  毫无疑问,对生产端、市场端的监管之战已经全面打响,行业最终要走上合规之路。在新政策的助推下,妆品市场将得到更加规范的发展,广东康信标准技术研究院有关专家表示,化妆品经营者必须严守安全与道德底线,规避上述“五红线”,积极推进化妆品行业的可持续、高效率、高质量发展。

  广东康信标准技术研究院是一个专注于一站式第三方检测综合服务平台,拥有标准化流程及智能化检测平台,快速响应行业大趋势,依据各类法规,地方、国家化妆品安全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结合相关的国际化妆品安全体系等要求,为客户提供化妆品行业的最新资讯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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